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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站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3-12-06     来源:     作者:     浏览量:2100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站站长办公会会议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决策机制,结合我站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站长办公会是单位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紧密围绕总站发展稳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单位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站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主要内容:

1.研究拟提交站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2.研究和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3.研究讨论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等重要文件。

4.研究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部署、检查和总结一定时期的重点工作,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

5.研究审议将由陕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印发的内部管理制度等事项。

6.研究决定大宗物资采购、委托业务采购等事项(单项采购合同价款大于等于10万元、小于50万元)。

7.研究决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8.研究决定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招聘与续签、管理部门临聘人员招聘事项。

9.研究决定对外交流、合作等相关事项。

10.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四条  会议召集。会议由站长或站长委托其他副站长召集和主持,站长、副站长、总工程师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列席人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综合办公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第五条  确定议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根据分工,由议题提出部门分别向分管站领导、主要领导汇报,征得同意后报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议题收集、汇总。

会议不做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站领导、相关科室之间充分酝酿沟通,由站长决定是否提交会议研究。如在协调中有较大分歧,应继续研究协商,原则上不提交会议讨论。

第六条  会议讨论。会议须达到应到参会人数半数以上方可召开。

会议由分管站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议题、初步意见建议和论证情况,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鼓励会议成员畅所欲言,提倡展开不同意见的争论。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第七条  会议表决。会议严格执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一般采用口头、举手等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研究事项,应逐项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未到人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八条  会议记录。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清楚,主要观点和内容不错记漏记。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应由议题提交部门会同综合办公室共同起草,一般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应完整、准确地反映会议议定的内容,观点鲜明,层次清楚,文字简洁。会议纪要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公开,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及时归档。

第四章  会议纪律与督办

第九条  会议纪律。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召集人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征得同意。与会人员必须做到坚持原则、讲究会风、严守秘密、忠于职责。站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凡涉密、不宜公开的内容,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重大事项讨论过程中的不同观点和意见,不得外传扩散。

会议议题涉及到参会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的,应主动回避,主持人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十条  执行落实与督办。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制,由相关班子成员牵头负责落实,主办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会议召集人。

综合办公室、监督科负责督促检查站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按照会议决定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并及时向总站领导汇报。

对站长办公会议既定事项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上述原因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