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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党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3-12-06     来源:     作者:     浏览量:2013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是总站最高决策机构,党委负责单位政治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三条  党委会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在重大问题决定之前,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以便集思广益,避免失误。

第四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事项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主要内容:

1.研究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的工作措施。

2.研究单位政治建设、思想教育、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

3.研究单位党的建设年度工作计划。

4.研究单位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

5.研究党支部建设、管理和党员队伍建设;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重大工作。

6.研究党委组织开展的党内重大活动等。

7.研究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研究内设机构负责人提拔、任免、调动、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8.研究单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与重要举措,研究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副高级职称人才引进、博士招聘、人员调动等工作,研究职称申报、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事项。

9.研究大额度资金(大于等于50万元)使用事项。

10.研究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会议召集。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和主持,其他党委委员出席,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列席人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综合办公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第七条  确定议题。需要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分管站领导和相关部门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必要时党委书记要参与调研,听取意见。各部门提交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事先提请分管领导审查,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报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议题收集、汇总。

会议原则上不做临时动议。上会议题应在站党委委员、相关部门之间充分酝酿沟通,最后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提交会议研究。

第八条  会议讨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

会议实行一题一议,由议题提出人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在讨论事项时,到会委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应末位表态。党委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九条  会议表决。会议一般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条  会议记录。党委会会议记录一般由综合办公室专人(需为中共党员)负责,特殊原因,可委托其他中共党员记录。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清楚,主要观点和内容不错记漏记。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应由议题提交部门会同综合办公室共同起草,一般应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应完整、准确地反映会议议定的内容,观点鲜明,层次清楚,文字简洁。会议纪要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公开,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及时归档。

第四章  会议纪律与督办

第十一条  会议纪律。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党委书记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征得同意。与会人员必须做到坚持原则、讲究会风、严守秘密、忠于职责。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凡涉密、不宜公开的内容,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重大事项讨论过程中的不同观点和意见,不得外传扩散。

会议议题涉及到参会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的,应主动回避,主持人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十二条  执行落实与督办。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制,由相关班子成员牵头负责落实,主办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会议召集人。

综合办公室、监督科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按照会议决定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并及时向站党委汇报办理情况。

对党委会议既定事项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上述原因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