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站政府采购工作,加强采购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提高预算执行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活动的通知》等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其他资金来源采购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严格预算,注重效率,保证质量。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事前审批
第四条 成立总站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站长担任组长,副站长、总工担任副组长,副总工、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采购相关制度;
(二)研究解决采购业务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对采购环节进行审查;
(三)负责研究单位变更采购方式和进口产品采购工作;
(四)其他有关决策事宜。
第五条 技术质量科是技术服务类采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采购流程,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更新调整;
(二)负责汇总审核采购科室提交的采购审批表;
(三)负责合同的审核;
(四)负责组织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
(五)负责采购合同备案和资料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是货物、后勤服务、工程类采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汇总审核采购科室提交的采购审批表;
(二)负责合同的审核;
(三)负责组织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
第七条 财务资产科负责政府采购预算审核上报及资金拨付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和分解政府采购预算;
(二)负责审核采购备案手续,完成账款支付;
(三)负责核对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和结余情况。
第八条 总站各科室是政府采购的需求科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编制本科室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二)负责根据下达的采购预算提出采购申请和意向公开;
(三)负责对本科室的采购文件进行论证和确认,负责对需要委派采购人代表的采购项目,确定采购人代表;
(四)负责对政府采购结果的确认,根据成交或招标结果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九条 监督科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职责:
(一)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开展,监督财政资金合规使用;
(二)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投诉、举报。
第十条 事前审批权限:预算小于1万元,采购科室、归口管理科室、财务资产科主要负责人确认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1万元(含)—10万元,采购科室、归口管理科室、财务资产科主要负责人确认签字,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站长审批;大于10万元(含),采购科室、归口管理科室、财务资产科主要负责人确认签字,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站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三种组织形式。各科室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分拆采购项目。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参照现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备案或审批的采购形式和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基本流程(见流程图):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实行“先有预算、再进行采购”的预算管理制度。
(二)采购审批:采购科室根据项目或工作需要填写《采购审批表》(见附件),审批通过后开始实施采购。同时将采购项目相关信息报监督科掌握并接受监督。
(三)意向公开和计划备案:采购科室应在陕西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进行意向公开和计划备案或审批。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四)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内择优选取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总站合作采购代理机构。如合作采购代理机构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被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则不再合作。
(五)确认采购文件:采购科室应确保采购文件既能完整真实反映采购需求,又符合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等要求,并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反馈信息。必要时,应当就确定的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
(六)现场监督:为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件规定,采购项目开标时,采购科室和监督科派人进行现场监督,确保采购过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案进行。
(七)确认采购结果:采购科室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结果满足采购需求,并做到及时反馈信息。
(八)采购合同签订、公告及备案:采购科室根据中标确认函报分管站领导同意后签订并留存合同,归口科室组织审核合同。纸质合同在技术质量科备案,电子化合同备案由各采购科室在陕西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办理。采购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按要求及时完成公告及备案工作。
(九)履约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由单位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货物、后勤服务、工程类由综合办公室牵头组织验收,并及时办理货物入库;技术服务类由技术质量科牵头组织验收。专业性强或复杂的项目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组织验收。
(十)采购完成后,各科室凭发票、合同、政府采购手续、入库验收单或验收意见等单据到财务资产科办理款项支付。
(十一)健全档案管理:采购科室、归口科室及时将政府采购资料收集留存,确保政府采购档案(包括电子档案)齐全、归档及时并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采购科室、归口科室负责采购质疑回复,监督科、财务资产科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单位购买进口产品,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相关规定,经专家论证、公示后由总站领导小组进行审批,报站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纳入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目录的商品,采购科室遵照电子卖场相关制度在指定供应商范围内择优选取供应商。
第十九条 涉密项目由采购科室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并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实施。
第四章 限额标准以下采购
第二十条 采购方式确定:
(一)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一般采用谈判、询价方式采购,1万元以下项目可直接选定供应商。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
(二)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财政部门审批。
(三)对纳入电子卖场采购目录、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及服务项目,实行电子卖场采购。如电子卖场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及服务更优的,采购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另行组织采购。
(四)各科室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以内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按照我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执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采购科室根据项目或工作需要填写《采购审批表》,审批通过后开始实施采购。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自行采购。
(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按照总站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规则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项目由专家进行评审。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制定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编制评审报告、确定成交候选人、发布成交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等工作。
(二)自行采购的项目由采购科室牵头,联合技术质量科或综合办公室、财务资产科成立采购小组,组长由采购科室的分管领导担任,副总工担任副组长。采购小组负责制定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可聘请1名行业专家。
(三)自行采购时,采购小组采取询价采购的,需提交承担单位遴选表,采取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的,需编制评审报告,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需编写协商情况记录。成交候选人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确定后,采购小组发布成交公告,并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采购小组应为单数组成,采购公告公示期为3天,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应不少于3家。
第二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日内,应发布成交公告,公示期为1天,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成交供应商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需求科室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履约验收参照第三章履约验收条款执行。
第五章 内部监督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采购行为。建立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记录制度,对收到的违规插手干预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向监督科报告。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技术质量科、财务资产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陕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陕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中心)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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